赵某林一审判盗窃罪领刑五年
(为本所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件)
日期:2018 / 11 / 09
案号:佛山市禅城区法院(2018)佛禅法刑重字第298号
委托人:赵某林,因盗窃罪一审判五年
经办人:何佛元律师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林盗窃他人现金三万元,一审时赵某林未聘请律师辩护,法院判决赵某林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判刑五年。赵某林接到判决书急了,于是聘请何律师为其上诉。
辩护意见:本案关键证据是公安机关出具的《痕迹鉴定书》证明现场提取的指纹为被告人赵某林的指纹。公诉机关提供法庭的证据,从形式上非常完整。辩护律师经过阅卷,发现公诉机关的证据并非懈可击,而是存在致命的漏洞与破绽:侦查机关在现场提取赵某林右拇指的指纹,在现场勘查笔录、勘查现场图、现场照片上均没有反映,不能证明指纹来源的合法性,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于是,在二审时,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发回重审。在重审过程中,辩护人提出没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在现场提取的指纹的来源的合法性,对公安机关《痕迹鉴定书》,应当排除使用。
裁定结果: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被告人赵某林因证据不足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