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等三人诉三水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我方胜诉

(为本所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件)
日期:2018 / 06 / 16

案号:佛山市三水区三劳人仲案非终字[2018]879

委托人三水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办人:何佛元


案情三水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一客运站工程,将其中搭排栅工程分包敖某某。敖某某另雇佣王某某、简某某、敖某做工。2018614日,涉案工程开工。2018616日、17日停工整改。2018617日早上,王某某、简某某、敖某驾车在三水到大塘的途中遭遇车祸,造成了二死一伤的交通事故。王某某、简某某的亲属及敖某向三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确认劳动关系。三水区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委托本所律师作为该起劳动仲裁代理人。本所代理律师提出以下观点:

  (一)王某某、简某某以及敖某都是属于打零工的形式提供劳务,并不是长期受雇于某一工程队。根据敖某的陈述,2018616日仍然在别的工地做工。即使王某某、简某某曾到涉案工地做过工,但与三水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

  (二)涉案交通事故案发的当天及前一天,涉案工地均处于停工状态。涉案工程从于2018616日、17日均处于停工状态,直至2018618日才复工。简某某、王某某、敖某遭遇涉案交通事故的时候并不可能是在去我方当事人的工地的上班的途中。

最后,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采纳本所律师的意见,不支持王某某、简某某、敖某三人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代理心得本案我方当事人胜诉的关键在于律师庭前组织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


相关案例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