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间借贷纠纷,我所律师为当事人追回170万元

(为本所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件)
日期:2018 / 12 / 20

案号:禅城区法院(2018)佛城法民三初字第50

委托人:郭某贤

经办人:何佛元

案情简介:201778日,原告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廖某1,774,000元,并约定还款时间为2017730日。还款日期届满后,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遂委托我所起诉被告。

代理意见:本案被告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诉讼主体具有涉港因素,故属于涉港民商事纠纷,适用涉港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处理。关于本案的管辖权及适用法律问题,因原被告合同履行地在佛山市禅城区,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我所律师遂将被告起诉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本案争议也应适用中国内地法律。

被告向原告借款,且该借款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逾期未能还款,应判决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代理结果: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律师提出的观点,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774000元及利息。我所律师为原告追回款项17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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