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律师代为提出执行异议

(为本所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件)
日期:2018 / 12 / 20

案号:佛山中级法院(2018)佛中法民一执字第42

委托人:胡某某

经办人:何佛元,叶永亮

案情简介:在2015年一起交通事故中,郑某成仅因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对事故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在事故发生前,郑某成已将肇事车辆转让给肇事司机,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179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追加郑某成的妻子胡某某为被执行人。同时冻结了胡某某银行存款16多万元。我所接受胡某某的委托,向南海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认为郑某成与胡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了本案的交通事故,产生了侵权之债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由郑某成与胡某某共同承担,驳回异议请求。胡某某不服,向佛山中级法院提出复议。

代理意见:代理人认为,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债务的本质应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二、只要当事人举证该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不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2. 本案中,郑某成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承担责任的依据主要是基于其是肇事车辆的车主,该侵权之债的形成并不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即使该肇事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亦不能因郑某成使用或者转让该车辆过程中存在过错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侵权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代理结果:佛山中级法院裁定:郑某成因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侵权之债不应认定为郑某成与胡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法应当由郑某成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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