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律师力辩确认劳动关系朱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人社部不予认定工伤,经律师奔走,法院最终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为本所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件)
日期:2018 / 11 / 09


案号:2018)佛南法行初字第122,2018)佛中法行终字第310

委托人:黄某某,死者朱某某的妻子

经办人:何佛元律师


案情简介:朱某某是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某某幼儿园(本案第三人)的门卫,其劳动合同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而朱某某实际的工作时间为上午7点至12点,下午从三点半到晚上九点半,而且每天晚上必须在该幼儿园住宿。上班期间,朱某某每天早上5点左右回家一趟,6点半之前赶回幼儿园上班。2017124日早上6时许,朱某某在由家里往工作单位的途中遭遇车祸,当场死亡。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对于该起交通不负事故责任。用人单位不承认朱某某的死亡为工伤。

   我所接受朱某某的妻子黄某某的委托向人社局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以朱某某是在上班时间私自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黄某某不服此决定,遂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方代理人认为,朱某某白天上班时间已达11小时,用人单位另要求朱某某通宵值班,显然违法,涉案时间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依法撤销了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人社局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律师点评:用人单位应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一个月内及时向人社局申报工伤。超过此期限,受害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被认定为工伤,受害方的工伤损失由用人单位赔偿。受害方遇用人单位不认工伤时应及时聘请有经验的律师代理仲裁、诉讼,以最大限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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