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没有共同侵权且被控产品来源清楚被判免除赔偿责任
(为本所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件)
日期:2018 / 11 / 09
案号:佛山市中级法院(2018)佛中法民知初字第268号
委托人:广州某贸易公司,本案被告
经办人:何佛元
案情简介: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某电器公司向国家专利局申请获得“台式柴炉”实用新型专利权。原告在我当事人广州某贸易公司购买了一台佛山市某五金厂生产的“微烟省柴炉”(被控侵权产品),认为某五金厂与某贸易公司未经原先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与原告专利产品结构一致的侵权产品,并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何律师接受广州某贸易公司的委托参加诉讼
代理意见:被控侵权产品系案外人罗某某从顺德某五金厂购买,因罗某某长期经销我方的产品,我方其提供方便为其代开收据,被控侵权产品来源清楚,且我方与顺德某五金厂没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
代理结果:法院判决采纳了何律师的代理意见,我方当事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