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某台资企业争房地产
(为本所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件)
日期:2007 / 11 / 09
案号:珠海市斗门区法院(2006)民一初字第898号
珠海市中级法院(2007)珠中法民一终字第501号娥
委托人:珠海某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下称包装公司),台资企业
经办人:何佛元
案情简介:包装公司从某镇政府购买了位于珠海某工业区的1万多平方米工业用地。2002年11月,包装公司与梁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书》将上述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梁某某,总价款为200万元。签订合同后,梁某某付100万元给包装公司。后,梁某某失去联系。包装公司起诉梁某某要求其履行合同,付清余款。因无法找到梁梁某,包装公司撤诉。2006年,珠海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贸易公司)起诉包装公司,称上述《房屋转让合同书》系其公司委托梁某某所签。请求法院确认上述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为贸易公司所有。
代理意见:贸易公司提供的《房屋转让合同书》上有贸易公司的名称和公章,而我方提供的《房屋转让合同书》上只有梁某某个人的签名,而没有贸易公司的名称和公章,且贸易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包装公司出具过委托书或介绍信,委托梁某某签订合同。据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贸易公司不是《房屋转让合同书》一方当事人。法院应当驳回贸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结果: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的主张,驳回了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了原判。律师成功代理维护了台资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