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工程检察院被查封整体拍卖

(为本所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件)
日期:2007 / 11 / 09

案号:佛山市中级法院(2007)佛中法民五终字第404

委托人:佛山市三水区某建筑工程公司

经办人:何佛元


案情简介20036月佛山市三水区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佛山市三水区某度假村公司的员工宿舍。后因度假村项目因与南海工商银行很长受贿案牵连而停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委托三水区人民法院处理度假村公司的债权债务及全部资产。某投资公司以7578.79万元竞得度假村公司的整体资产,并将公司变更为某酒店公司。涉讼工程经评估为741727.97元。一审法院认为,某酒店公司虽是由某度假村公司变更而来,但实质上是某投资公司竞得原某度假村公司的全体资产后新设产的公司,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变更存在本质上区别。驳回了我方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不服上诉至佛山市中级法院。


代理意见: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某酒店公司由某度假村公司变更而来。只要某度假村公司未经合法注销、解散,某度假村公司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仍未消亡,其权利义务仍应由其变更后某酒店公司承受。


代理结果:佛山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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