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间借贷纠纷
(为本所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件)
日期:2018 / 07 / 08
案号:禅城区法院(2018)佛城法民三初字第50号
委托人:郭某贤
经办人:何佛元
案情简介:2018年7月8日,原告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廖某1,774,000元,并约定还款时间为2018年7月30日。还款日期届满后,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遂委托我所起诉被告。
代理意见:本案被告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诉讼主体具有涉港因素,故属于涉港民商事纠纷,适用涉港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处理。关于本案的管辖权及适用法律问题,因原被告合同履行地在佛山市禅城区,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我所律师遂将被告起诉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本案争议也应适用中国内地法律。
被告向原告借款,且该借款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逾期未能还款,应判决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代理结果: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律师提出的观点,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774000元及利息。我所律师为原告追回款项17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