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变”代耕 守住“一亩三分地”

(为本所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件)
日期:2003 / 11 / 09

委托人:陈某雄

经办人:何佛元

办案经过:本案终审后,《佛山日报》作了报道。

本报讯 记者曾永雄 通讯员陈笑尘报道:“这个案子差点让我的当事人成为失地农民!”昨日,何律师告诉记者,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审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上诉案,保住了高明村民陈某雄的“一亩三分地”。

  原告陈某雄是被告蔡某雄的姐夫,两人均是高明区更合镇人。陈某雄于1984118日取得位于更合镇新围村禾义坑(土名)336厘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于200010月将上述田地交给蔡某雄代为耕作,后者将田地开发为鱼塘;20031224日,蔡某雄将承包地转让给第三人蔡某全;事后,陈某雄认为蔡某雄未经他同意,将其代耕承包的土地私下转让给第三人,要求返还鱼塘未果,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雄将田地交给蔡某雄耕作应属转让关系而并非代耕关系;陈某雄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蔡某雄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恶意串通等情形,并且第三人通过有偿方式并经原更楼镇大幕村民委员会证明下取得鱼塘的承包经营权。因此,判决驳回陈某雄的诉讼请求。陈某雄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

  中院审理认为,陈某雄取得该块土地的农业承包经营权,领取有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双方未约定由陈某雄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蔡某雄,也没有证据证实支付转让款;而新围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长均证实讼争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办理过转让手续;事实上,陈某雄至今持有讼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因此,应当认定陈某雄将新围村禾义坑土地交由蔡某雄耕作行为,是一种临时性质的代耕关系,而非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陈某雄可随时主张返还讼争土地。

  同时,因为蔡某雄没有取得讼争土地承包经营权,他将讼争土地开发成的鱼塘3.2亩转让给蔡某全作种养业使用,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事后也没有取得真正权利人陈某雄的追认,应当依法认定该转让无效。因转让协议无效,蔡某全便不能依据该协议取得讼争鱼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故陈某雄有权主张蔡某雄及第三人蔡某全返还讼争禾义坑鱼塘。

考虑到蔡某全已在禾义坑鱼塘进行耕作养殖,市中院据实际情况给予三个月的返还退出期限。

        载于2009818日星期二《佛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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