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92位村民状告开发商确认买卖土地无效一案虽败犹胜

(为本所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件)
日期:2008 / 11 / 09


案号:梅州市中级法院梅中法民二终字第179号

经办人:何佛元


案情简介:丰顺县丰良镇是一个自然村,村民小组(一审原告)拥有林地、旱地、耕地共约2469.4亩,总人口近200人,其中年满18周岁的村民92人。2008年6月17日,吴禁(非本集体组织成员,时任丰良镇干部)私下起草并书写所谓的《契约》,主要内容是村内山地总面积2303亩、耕地及旱地总面积166.4亩,共2469.4,以162万元广东实业公司,在此开发旅游项目,建设韩山森林公园村民不留村内寸土,(除祖坟外),全部(土地)归属于某实业公司所有。


代理意见:一、本案实质上就是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买卖,根本不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买卖集体土地所有权,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二、丰田嶂村民将涉案土地转让给被上诉人,属无权处置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其处置行为无效。 即使按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土地流转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因违反了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也是无效的。


代理结果:一、二审法院虽没有确认买卖集体土地无效,但确认系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村民原本已将全部集体土地卖断给开发商,法院确认为土地承包权的流转,保住了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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