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360位村民,请求法院确认《鱼塘经营承包合同》无效胜诉
(为本所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件)
日期:2006 / 01 / 09
案号: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6)明民一初字第85号,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43号
委托人: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叶某等360人
经办人:何佛元
案情简介:1997年2月25日,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某经济合作社将一鱼塘发包给邓某明,后转包谭某辉承包。2004年11月,在原合同到2009年12月才到期,至期满前还有五年就在前任村民小组组长主持下低价与谭某辉签订承包合同,损害了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何律师受360名村民的委托,以经济合作社为被告、以谭某辉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鱼塘经营承包合同》无效。
代理意见:第三人谭某辉认为《鱼塘经营承包合同》的签订符合农村集体重大事项民主议事的原则,并声称已作了大量的投入,且合同签订时间超过一年为由主张合同有效。原告代理律师认为: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讼争鱼塘的续包没有依照上述程序召开村民会议,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的法定程序,涉案合同的签订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二、讼争承包合同签订于2005年1月15日,而叶某等360位原告在同年的12月份就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两者相距的期间不足一年。三、由于涉讼合同的履行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故即使第三人谭某辉现已为该讼争合同的履行作了一定投入,其在原承包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内存在通过承包经营活动将此投放部分或全部全部予以转化的或然性。
代理结果:一审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定鱼塘承包合同无效。第三人谭某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