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本所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件)
日期:2018 / 07 / 09
一佛山市南海区某机械有限公司,占某是该公司股东,并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7月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占某代表该公司与佛山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开展了保温材料销售业务。其后,佛山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依约在多次送货到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某机械有限公司。占某开具了十五万元的个人支票用于支付货款,但最终因占某银行账户注销而无法兑现。佛山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遂委托我所律师将诉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我们认为,占某应对佛山市南海区某机械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本案中,佛山市南海区某机械有限公司收到我方当事人的货物后,由其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出具个人支票。但随后又注销了其银行帐户,致我方当事人所持支票无法兑现。显然是恶意逃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否定公司独立人格,由占某与佛山市南海区某机械有限公司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在起诉时,将占某与佛山市南海区某机械有限公司均列为被告,并查封了占某名下的房产,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何佛元律师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