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二审均胜诉,成功追回买卖合同中的货款及同期利息

(为本所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件)
日期:2018 / 12 / 24

案号:佛山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初字第19844

      佛山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初字第2823

委托人:贺某某

经办人:陈廉 关楚欣

案情简介:我方委托人贺某某委托我所起诉对方当事人王某某支付买卖合同中拖欠的货款,我方提供欠条等证据。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判决对方当事人王某某十日之内支付拖欠的货款。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否认欠条内容。在二审中,我方立场坚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在二审判决中,法院驳回王某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判决王某某支付我方委托人贺某某合同货款133956元及同期利息。

代理意见:我方委托人贺某某与对方当事人王某某买卖合同中,王某某拖欠货款证据确凿,一审中王某某也承认此事实。后王某某反悔否认拖欠货款,提出上诉,却未能提供证据推翻一审中承认的事实,王某某在上诉中的主张不能采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一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提出的主张,就要承担诉讼带来的不利后果。

代理结果: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判决对方当事人王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33956元并以133956元为本金自201711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我方委托人贺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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