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期满后,未及时清算,公司股东被判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本所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件)
日期:2020 / 11 / 14
【2020、11、14】本所最近办结了一起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件,该案经一审、上诉、发回重审、撤诉后又重起一审、上诉、发回重审六个回合,最后大获全胜,并全部得到执行,可谓赢得艰难、胜得漂亮!
基本案情:甲公公司向乙公司供货,乙公司拖欠甲公司货款。甲公司诉至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货款240多万元,因乙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中止执行。后发现乙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但公司未清算注销。
代理经过:本所接受甲方委托后,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案由将乙公司的股东告上法院,并提出司法审计,要求乙公司的股东对乙公司的债务本息近400多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经一审、上诉、发回重审、撤诉后又重起一审、上诉、发回重审六个回合。乙方股东无法提供完整的帐册无法审计。
代理结果:判决乙公司股东对乙公司所欠甲公司货款本息400多万元负连带责任,甲方大获全胜。
律师提醒:按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到期后等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股东要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如不清算,或清算程序不合法,股东承担很大的风险,就有可能象本案一样,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