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XXX恒公司成功案例

(为本所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件)
日期:2018 / 05 / 09

案号:2018)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91

委托人:珠海经济特区××××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纸业)

办理人:何佛元律师


案情简介2018年,珠海纸业诉被告佛山市××纸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纸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结,被告佛山纸业需向原告支付490万元货款及利息。在执行时发现,被告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成空壳公司。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佛山纸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司法审计,发现公司股东涉嫌抽逃出资和职务侵占公司财产,我方一边向公安部门报案,采取刑事手段施压,另一边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起诉佛山纸业股东梁×基、梁×华,要求两股东对490万元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512日,禅城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珠海纸业的所有诉讼请求。珠海纸业委托我所何佛元律师为二审诉讼代理人。


代理过程:我所律师经对证据研究、分析发现:(一)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显示佛山纸业资金流向的金额高达5358540元,并明确指出该部分支出均没有发票,均为自制收据,其中,其他公司开具给佛山纸业的收据共64张,被上诉人开具给佛山纸业的收据共6张。(二)这么大的资金流动竟没有一笔通过银行转帐,全部为现金支付,也没有银行取款凭证以佐证,根本不符合常理。(三)从收款人落款来看,共六家公司给佛山纸业开具收据,但这不同的六家公司开具给佛山纸业的64张收据,均为同一样式的打印件,其格式、字体、字体的大小,行距竟然完全一致,与常理不符。显然,这64张收据不可能是六家不同公司打印出来的,而是被上诉人统一制作打印的。(三)上述收据的形成时间不可能是按收据上显示的时间如2016年、2017年制作的,而是2018年初对方为应付官司,掩盖其利用股东的身份转移公司的资金而制作的。我方要求对上述反映资金流向异动的自制收据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代理结果:通过司法鉴定、刑事手段双管齐下,最终促成对方支付175万元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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