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岁老人因工死亡,一波三折,最后以雇员损害获得赔偿
(为本所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件)
日期:2018 / 11 / 09
案号:佛山市中级法院(2018)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8号
委托人:罗某文、罗某莲、罗谋浩、傅某招
经办人:何佛元
案情简介:死者罗某辉(61岁)在事发时为佛山市某交通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2018年1月15日,上诉人指派罗某辉随同李某辉外出工作。在指挥倒车过程中,罗某辉被李某辉过失撞死。罗某辉的家属以雇员损害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工伤纠纷驳回起诉。工伤认定部门认为罗某辉死亡时已过退休年龄,与服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不予受理。随后经申请行政复议维持,劳动仲裁不受理,最后又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为由诉至法院。原审法院一审认定死者与用人单位为雇佣关系,判决赔偿385037.7元。用人单位不服原审判决,认为其与死者之间应为劳动关系,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代理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死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到底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在本案中,死者在事故发生时为61岁,已经超过了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且已参加、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应按雇佣关系处理。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本案不是劳动关系。
代理结果:一、二审法院均采纳何律师的主张,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为雇员损害赔偿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