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跟随成年人游泳溺亡

(为本所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件)
日期:2018 / 08 / 09

案号: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8)佛三法民一初字第482

委托人:伦某、李某,系死者伦某的父母

经办人:何佛元,蓝梓文


案情介绍:20178月,肖某和其女友在三水区西南沙头基围附近北江边时,给伦某(17岁,已工作)打电话让其到北江边来玩。伦某到达北江边,在与肖某及其女友聊天的过程中,肖某提出要到北江游泳,伦某遂跟随肖某一起下江游泳。后伦某在游泳中溺水,肖某大声呼救,并报警。警察到场后于事无补,伦某溺亡。


代理意见:本案争议点焦点是肖某和伦某下江边游泳,肖某是否对伦某承担救助义务。伦某作为未成年人,本身对于比自己年长的人的行为具有跟从的意识,肖某下北江游泳,这个行为本身对于伦某属于邀约行为,由这个先行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应当由肖某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当行为人对于他人有履行一定行为的义务而不履行,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肖某和伦某一起到北江中游泳,在游泳中两人负有相互注意、相互救助的义务。肖某在伦某溺水的时候虽打电话报警求助,但是仅仅是在岸上等待警察处理,而肖某大声呼喊对于伦某的救助没产生实际帮助。所以肖某在本案中未尽合理的救助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代理结果:2014年12月2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对原告有救助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双方的在本案中的过错及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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