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拒赔,律师代理终获赔

(为本所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件)
日期:2018 / 11 / 09

案号:佛山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南民一初字第1586号

委托人:马某春

经办人:何佛元


案情简介:马某平驾驶摩托车搭乘马某春与欧某寿驾驶方向盘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春十级伤残。欧某寿无证驾驶,其驾驶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经认定,马某春不负事故责任,马某平、欧某寿分别负事故主、次责任。何律师代理马某春将保险公司、马某平、欧某寿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监会相关文件规定,出现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的无证驾驶、酗酒驾车等四种法定免责事由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意见:根据强制险的公益性质,强制保险应更多倾向于受害人权利的保障,以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如果把强制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简单机械地理解为保险公司只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而无须承担人身伤亡等赔偿责任,就意味着在机动车方存在严重过错、而受害人无过错时,受害人反而得不到赔偿。因此,本案中,被告欧某寿虽然存在无证驾驶的情形,但保险公司仍应按强制险条例第21条规定对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结果:法院采纳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81959.10元的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推荐

————